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某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25474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基公司)与广东***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独任审理。永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基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广东***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项目超前工程建筑工程勘察合同》自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提出之日即2022年11月24日解除;2、**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3067724.2元;3、**公司***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9883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4.8%的标准,自2022年3月25日起计算至2022年4月26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为5175.08元;以28883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4.8%的标准,自2022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37112.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4.8%的标准,自2022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41771.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4.8%的标准,自2022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永基公司对位于广州市**区的广州*****项目超前钻工程折价、拍卖所得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公司***公司支付律师费92000元;6、**公司对上述第二、三、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公司赔偿永基公司停、窝工损失1892920元;8、**公司对永基公司的停、窝工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公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永基公司与**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签订了《广东***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项目超前钻工程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公司承揽广州市**区的广州*****项目超前钻工程的勘察工作。工程合同总价(含增值税)为人民币48402332元,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暂定合同总价合同。2022年3月24日,**公司对永基公司提供的《关于支付广州*****项目超前钻工程进度款的付款申请(第一期)》进行了签字确认。2022年5月16日,**公司对永基公司提供的《关于支付广州*****项目超前钻工程进度款的付款申请(第二期)》进行了签字确认。根据《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7.3条“勘察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报告,招标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投标人支付80%的进度款,即人民币元”之约定,**公司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此,**公司应于2022年3月25日***公司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398839.70元,于2022年5月17日***公司支付第二期工程进度款2137112.69元。但是,除**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公司支付了110000元外,**公司再未支付任何款项。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工程进度款,永基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日和2022年6月24日委托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要求**哦你公司尽快支付上述两笔进度款。截至永基公司起诉之日,**公司仍拖欠永基公司工程款2425952.39元。**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永基公司对位于广州市**区的广州*****项目超前钻工程折价、拍卖所得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为**公司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在**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公司对**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为维护永基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一、永基公司未向**公司提交符合书面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报告,本案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永基公司向**公司提交的北地块、南地块电子版图纸仅为过程性资料,不符合**公司对于勘察成果报告的要求。且永基公司补充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报告存在内容欠缺、形式不规范等情形,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并需经过**工程设计部门、设计院以及项目监理单位的审核,该成果报告不视为已经通过。二、永基公司主张的**公司应付工程款有误,应作相应扣减。永基公司主张增加的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1、永基公司逾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依约应减收相应的勘察费。2、**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中应当扣减合同总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3、由于施工操作失误造成的**补钻不应计算在总工程量内,该部分工程量对应的款额应予以扣减。三、永基公司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事实,**公司依约有权暂不支付工程款。**公司已针对设计图纸变更可能造成的延误将原定工期延后,后续工期延误的原因在***公司怠于推进施工进度。四、永基公司主张**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损失”及律师费、诉讼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五、永基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的勘察人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是工程项目不同阶段的两个主体,与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互独立,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优先保护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得以实现,而勘察人费用优先受偿权在工程竣工前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在工程竣工后亦会与建筑工人的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故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应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包括勘察合同。涉案工程项目目前尚未进入正式的建筑施工阶段,优先受偿权并无实现的基础,永基公司作为勘察人主张就涉案项目折价、拍卖所得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诉请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六、永基公司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永基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按约支付履约保证金、未按时提交完整的纸质勘察成果报告、工期延误等违约事实,且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导致补钻等过错,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在永基公司未提交符合要求的正式勘察报告之前,**公司暂不支付工程款并不构成违约。且经双方确认,涉案项目的主要勘察工作已实际履行完毕,解除合同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以及涉案合同的预期价值。基于上述理由,**公司认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永基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涉案合同,也不能免除向**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提交完整勘察成果报告的合同义务。七、永基公司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方面,**公司在施工前已与永基公司进行技术交底,永基公司进场后,**公司仅对涉及图纸进行过一次修改,并根据图纸变更情况将原定工期延后,且工期的调整已经过永基公司、**公司以及监理单位的共同确认,永基公司理应在调整后的工期内完成余下的工程量。至于图纸变更后的其他调整,均是**公司针对现场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应对,不会对施工进度造成实质影响。因此,永基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的工期延误系因**公司未依约提供施工图纸和条件,且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图纸和技术要求,从而导致永基公司停、窝工损失,理据不足。另一方面,永基公司提供的关于停、窝工费用的证据与永基公司所称的停、窝工情况并无任何实际联系。永基公司既未提供证明进场台班、机械、技术人员实际停工的证据,也未提供以500元/天作为技术人员停、窝工费用标准的依据,且相关情况并未经过双方的书面确认,因此永基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产生了停、窝工损失,更无法证明相关损失系**公司原因所致。退一步而言,即使法院认定产生了停窝工费用,该费用也应以相关人员停工期间的实际生活费用作为参照标准。综上,请求驳回永基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永基公司存在工期延误,且未依约向红星公司提供银行保函或合同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亦未按期提交涉案工程的勘察成果资料,合同履行中存在施工操作失误的行为,使项目工程量基于非客观原因而增加,并导致项目勘测未能按期完工,进而导致项目后续工程无法如期开展,拖累整个项目的进度,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依约向**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 **公司辩称:同意**公司的答辩意见,**公司、**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不是涉案工程合同的相对方,永基公司的诉请与**公司无关,请求驳回永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另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永基公司向**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355265.3元;2、本案诉讼费***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永基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最终完工,较原定工期延误70天,**公司有权要求永基公司以合同总价4‰的比例按日支付违约金。因工期延误已超过20日,**公司有权暂不支付工程进度款。除工期延误外,永基公司还存在未提供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未按期提交涉案工程的勘察资料、施工操作失误的违约行为,使工程量基于非客观原因而增加,存在过程,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 针对**公司的反诉请求,永基公司辩称:**公司提出的反诉已超过举证答辩期,不同意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5日,**公司人员******公司人员***发送电子邮件,要求永基公司注意在地铁保护区50米内现阶段禁止超前钻施工,机械设备禁止进入此区域,现场施工超前钻请结合物探图综合施工等。2021年12月27日,永基公司正式进场施工。 2021年12月27日,永基公司(勘察人)与**公司(发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广州*****项目超前钻工程,工程地点为广州市**区*。总工期为20天,预计开工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以上工期均包含编制地勘报告时间,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指令为准。成果提交日期:1、初勘中间成果报告1份,成果要求电子版本,提交日期为进场后10天内;2、初勘正式报告6份,成果要求详细完整报告,提交日期为进场后10天内;3、详勘中间成果1份,成果要求电子版本,提交日期为进场后10天内;4、详勘正式报告8份,成果要求详细完整报告,提交日期为进场后17天内;5、经审查通过的最终勘察报告6份,成果要求为通过图审中心审查,提交日期为按发包人要求。详勘启动条件为甲方提供确定的方案和详勘要求,两周内提供中间成果,四周内提供正式报告。如甲方需要调整开发计划或者加快工期,勘探单位需全力配合并不收取任何赶工费用。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开始时间按合同条款4.1.1执行,勘察人应按双方约定提交的设计文件和份数提交,并对其质量负责,如因勘察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问题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暂定合同总价(含增值税总价)为4840233.2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4566257.74元,增值税为273975.46元,税率6%,如遇国家调整增值税率,新税率实施后,未开票部分将按“不含税价款×(1+新税率)开票、支付相应工程款并结算。”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载明:第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4.3.1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4.4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15.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15.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上述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另载明:4.2通用条款4.3.1条第(3)项、第(4)项所指的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增加工作内容,原则上工期不予顺延。如需顺延应为发包人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且工程量变化较大(超过单项工程总量30%),且应由工程勘察人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申请,由监理单位审核,由发包人决定工期相应顺延。通用条款13.1条其他项目情况下,应由工程勘察人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申请,由监理单位审核,由发包人决定工期相应顺延。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如由于勘察人延迟提交合格勘察成果资料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勘察人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3.2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勘察人应当严格控制工期,并确保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工期每拖延一天的,勘察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由于勘察人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勘察人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勘察人的施工进度滞后于工程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采取一切积极措施赶工,若滞后计划工期达20天时,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工程进度款。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工期滞后除外。7.3进度款支付。勘察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报告,招标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投标人支付80%的进度款。7.4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勘察人提交正式的勘察报告并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和办理完结算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至勘察费结算总价的90%;项目所有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中间验收后14天内,发包人付清余下的勘察费用,每次付款前,勘察人应开具等额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勘察人无法或延迟向发包人提交上述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或延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8.1.2变更确认。现场签证单须发包人、勘察人、监理单位三方签字**(发包人盖工程专用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并进入结算程序。对于发生设计变更的工程或发生增加风险包干范围外的工程,发包人仅对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或增加风险包干范围外的项目及款项进行审核,勘察人必须提交相关项目、款项、原因以及相关单位确认的凭证等资料。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按勘察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勘察费。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勘察费用。(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如由于勘察人延迟提交合格勘察成果资料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勘察人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补勘工作的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15.2勘察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本合同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包括发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以及非设计变更的工程量核增、核减勘察人应及时进行签证,经发包人审批后的设计变更、签证方案作为施工依据,如经发包人审批后的设计变更、签证费用在2000元/项/次及以下,费用优惠给发包人;如经发包人审批后的设计变更,签证费用在2000元/项/次及以上,其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一并支付。某事件终了后超过14日(不含14日)未办理签证确认属于工程量核增的视为放弃,发包人过后不再进行确认。属于工程量核减的,发包人在结算中据实核减。17.2本合同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该履约银行保函应为发包人可接受的于开立时生效的无条件见索即赔的银行保函,并作为对本合同履行、勘察工期及勘察成果质量的担保,在勘察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勘察任务、并提交正式勘察报告30日内,发包人予以无息返还。若勘察人不能开具此格式的无条件履约银行保函,则必须按合同总价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以替代银行保函。上述履约银行保函有勘察人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日内提交给发包人。若勘察人无法在七日内提交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发包人在支付进度款时扣减合同总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2021年12月31日,永基公司与**公司人员共同在**公司发出的编号为GDBL-BYBL-LXD-001的《工作联系单》上会签。该联系单载明:“根据项目现阶段工作需求,项目作出如下安排:1、目前第一阶段(2021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8日,工期2天)已完成,超前钻完成的工程量为单孔35个(1米桩径以内)。2、按照年前的工期节奏与工人返乡情况,年前第二阶段(2022年1月10日-1月17日,工期8天),需完成地铁保护区靠近地铁20米线的双排桩对比测试区域(具体范围按设计图纸);3、目前现场设备数量、人员数量跟我司现阶段实际需求有出入,请根据年前第二阶段计划来安排合适的人员和设备需求;4、年后第三阶段的施工内容为南、北地块剩余部分(具体按照图纸范围),施工时间为2022年2月19日-2022年2月28日,工期10天。”永基公司对该联系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表示该联系单载明的工期是在排除没有外界干扰、正常施工的情况下作出的工期安排,但在实际施工中,却不断出现因地质复杂需要增加工程量、因**公司技术变更增加施工难度、钻探方案图纸未一次性提供、断断续续修改图纸、疫情影响等外界干扰影响了工期,并非永基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2022年1月4日,永基公司向**公司提交关于***超前钻项目长时待工年关急需开工事宜的《工程联系单》,称其接到**公司进场作业指令后,2021年12月24日至27日南北地块共组织47台钻机进场,集装箱10个,调派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从集装箱、接水接电、材料等一应俱全全部已组织好,并已加强现场管理,后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接到**公司通知,因设计方案有变更,钻机完成当前开孔钻孔后,现场全部机械暂时停止作业,根据31号**公司组织会议指令,保护区内需等至2022年1月10日硬隔离做好之后才能开工,由于各地疫情控制政策不同,临近年根,本预计春节前1.15前做完的,现已基本不现实,受制因素不可控,现进退场费、集装箱租赁、工人、管理人员日常后勤等已经产生大量费用,农民工几天以来也已纷纷表示将回老家,目前急切等开工,诉求很紧迫:1、急需2022.1.5修好硬隔离,速速约地铁人员来看排查,然后马上施工;2、地铁保护区外的方案、基坑超前钻的方案,均需1.5前确定;3、由于前期指令与后期情况不同,造成的成本损失,目前已不可挽回,申请根据实际产生量给予补偿;4、现年关将至,目前由于停工、疫情不可控,工人躁动,到时会提前返乡,至2022年1月10日复工时,工人将出现不可控现象,不能保证人员齐备;5、超前钻施工由于其特殊性,需在前期、优先、不可拖入后期交叉施工,一则危险,二则场地等会造成无法施工,三则工期不现实,希望能够尽快协调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尽快复工。监理公司于同日在联系单上**并载明意见:“情况属实,具体按贵司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及2021年12月31日召开关于****城南北地块超前钻施工安排事宜的会议记录执行。”2022年1月6日,**公司人员在该联系单下方“项目部意见”处载明意见:①我司计划22年1月10日前进场(南北)地块场地移交,地保区内对北测量;②若方案调整,我司会以书面通知贵司,地保外依据合同为第三阶段,参照第三阶段施工进度进场;③施工顺序按合同进行;④南北地块我司22.1.10日前完成全部移交;⑤现场不存在交叉施工。 2022年1月7日,**公司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公司人员***等发送《20220105超前钻点图》,称超前钻南北地块超前钻图纸,第二阶段地保区范围对比测试孔位已更新标注,请相关单位知悉。 2022年1月11日,永基公司人员“老付”在“****城超前钻沟通群”中催促尽快定下保护区外方案,尽早开工。同日16时37分,**公司人员***回复:“南北地块地保50米外,支护桩超前钻共51条,已完成25条,剩余26条可以开始施工。”2022年1月19日,**公司人员***在上述微信群中发送《支护超前钻点图纸(2022.02.11)》《20220111-**南北地块超前钻点图》,称:“最新的点位申报已经完成,预计这两天约地铁这边现场交底,本次交底将支护、工程桩两个点位一起做掉,请相关人员知悉。” 2022年1月18日,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地保办)向广州市**区云城街*经济联合社作出《广州地铁集团地保办关于**新城5-8期*地块留用地(AB2910010、AB2910014地块)超前钻第二次调整方案意见的复函》,称本次报送的上述地块的超前钻第二次调整方案基本可行,如需增加或调整钻探孔位,须重新征询该司书面意见,同意后方可实施。2022年1月19日,**公司人员***在“****城超前钻沟通群”中发送上述复函,永基公司人员“**”回复:“因这次北地块的钻孔编号大部分都改动过了,我们复核一下,要确定报建的是最新版我们也按最新版重新放点才行。” 2022年2月7日,**公司人员张彬在微信群中发送《超前钻年后复工计划表2022-02-07》。2022年2月20日,**公司人员**在微信群中称南地块进度很慢,才4台机,要求永基公司排个计划,在25号前做完。永基公司人员**在微信群中回复称没说连续施工的保障,工人难组织,并询问基坑的技术要求能否确定。**公司人员张彬对此回复:“目前超前钻方案没有影响,支护超前钻终孔深度和设计沟通后不做调整,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让**与我们沟通。现场抓紧安排,要把年前的时间抢回来,公司要求在25号前要完成对比测试超前钻和管波测试。”永基公司人员对此回复称现在下雨,太危险。2022年3月8日,永基公司人员**在微信群中询问:“各位领导,这里的方案还没定吗?机组将大规模停工退场”并表示还剩两三个孔。**公司人员张彬表示其余部分的时间还未定,等其消息,会第一时间通知永基公司。 2022年3月11日,永基公司向**公司发出《关于支付广州*****项目超前钻工程进度款的付款申请(第一期)》,约定:第一次付款节点为勘察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报告,招标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能够投标人支付80%的进度款。1、本次申请支付金额为:398839.70元,已提供398839.70元的发票。2、相关付款依据详见附件。该申请书所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上“工程进度款申请内容”右下方施工单位**处载明截止本月无未立项变更签证;“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处有监理单位**并记载审核意见为:“所做工程量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具体请业主核定。”落款日期为2022年3月12日,**公司人员**、张彬在该申请单下方签名。上述申请书所附《工程形象进度审核表》载明累计已确认产值498549.63元,本月报送498549.63元;该表上“工程进度款复核及说明”处记载:“经审核,本月完成产值498549.63元,本月应付398839.7元,累计应付398839.7元,累计已付款0元,本月支付完成后累计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25%。”落款日期为2022年3月24日,**公司人员张彬、**在该表下方签名。 2022年3月31日,**公司***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称项目现场地质复杂多变,根据现场反馈,经与**设计院沟通后对终孔部分技术要求予以明确,并列明了具体的标准。2022年4月1日,永基公司就*****超前钻项目技术要求增加及申请补充调价确认事宜向**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称**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发送的《工程联系单》关于涉案项目超前钻技术要求与会议协商不同意,要求**公司尽快给出会谈确定、双方一致的技术要求;在后续超前钻施工过程中如遇到试打管波***等情况请**公司给与合理的补助以弥补亏损;另外,由于前期方案未定、地保手续等非永基公司因素引起的多次进退场,最新一次**公司在2022.3.29应承可以一次性做完所有剩余工程量,如后续出现2天以上无法连续施工的、机组退场的需补助进退场费2000元/台/次。监理单位在该联系单上加注意见:“请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自行商定即可。”**公司人员**于2022年4月2日在该联系单上签名并载明意见:“成本增加事宜后续根据现场实际双方协商。” 2022年4月6日,**公司人员***在“****城超前钻沟通群”中发送微信:“你们现场干的进度没有任何赶工迹象,设备为什么10几台不动,给我们一个合理解释。”永基公司人员对此回复:“工人昨天下午才进的,今天搭棚拉水电,下午已就位15台机,明天可以正常开工!” 2022年4月9日,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32号)》,决定自该日起对全市部分区域实施分级分类防控措施,其中云城西路等区域划定为管控区。同日,永基公司人员**在上述微信群中发送微信:“各位领导,因疫情管控原因,现管波人员仪器暂时进不了,我们叫他们在路口问一下进来不出去让不让。”**公司人员张彬回复:“开车估计不好走,有些路已经封。”2022年4月12日,**公司人员***在“****城超前钻沟通群”中告知永基公司在当月15日争取把北地块报告搞出来。永基公司人员回复:“疫情这样管波又老卡,实在难呢。”2022年4月20日,永基公司人员在“*超前钻方案沟通群”中发送北地块主体260孔、基坑支护77孔、***126孔北地块46***资料,并发送微信:“各位领导,这个是北地块46***的成果图件,请查收。至此,北地块管波资料已全部提交完毕。”**公司人员张彬回复:“OK,辛苦。” 2022年4月26日,**公司***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110000元。 2022年4月30日,永基公司人员***在“*超前钻方案沟通群”中发送微信,就B区增加超前钻孔等事宜请**公司人员进行复核。2022年5月5日,**公司人员张彬在该微信群中发送微信:“请设计复核一下,按目前现场反馈来讲,这个孔已经没法多一桩孔了,在桩外做的意义也不大,看看怎么处理,**。”2022年5月6日,永基公司人员***在上述微信群中发送南地块主体546孔、基坑支护64***资料,并发送微信:“南地块已完成孔的柱状图,管波资料因为要稍晚点,明天上午汇总发出来。”2022年5月7日,永基公司人员***在上述微信群中发送管南地块管波资料201孔(缺2…)的资料,**公司人员张彬回复:“收到。”2022年5月12日,***在上述微信群中发送南地块主体548孔、南地块管波资料204孔的资料,并发送微信:“各位领导,南地块增加了后面2孔的汇总资料。”同日,永基公司人员“**”另在上述微信群中发送微信:“我们现在开始编制超前钻报告了,想跟您确认下我们报告里面的委托单位(业主单位)及设计单位(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即可)按那个,能否发下给我。” 2022年5月9日,涉案项目全部完成。永基公司与**公司对完成的工程量无异议,并确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量进行了增减。 2022年5月12日,永基公司向**公司发出《关于支付广州*****项目超前钻工程进度款的付款申请(第二期)》,约定:第二次付款节点为勘察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报告,招标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能够投标人支付80%的进度款。1、本次申请支付金额为:2137112.69元,已提供2137112.69元的发票。2、相关付款依据详见附件。该申请书所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上“工程进度款申请内容”右下方施工单位**处载明截止本月无未立项变更签证;“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处有监理单位**并记载审核意见为:“所做工程量与现场形象进度相符,具体请业主核定。”落款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公司人员张彬在该申请单下方签名。该申请书所附《工程形象进度审核表》载明累计已确认产值3169940.49元,本月报送2137112.69元;该表上“工程进度款复核及说明”处记载:“经审核,本月完成产值为¥2671390.86元,本月应付¥2137112.69元,累计应付¥2535952.39元,累计已付款110000元,累计应付未付(含本月)为¥2425952.39元,本次支付完成后累计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2.39%。”落款日期为2022年5月20日,**公司人员***、张彬、**在该表下方签名。 2022年6月2日,永基公司委托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公司发出《律师函》,催促永基公司支付第一期工程款中剩余的288839.7元款项。该函件于2022年6月6日被签收。 2022年6月24日,永基公司委托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公司发出《律师函》,催促永基公司支付第一期工程款中剩余的288839.7元款项以及第二期进度款2137112.69元。该函件于2022年6月25日被签收。 **公司***公司出具号码为10304430的支票,金额为970000元,用途为工程款,出票日期为2022年12月25日。该支票载明“加验密码,未填密码请勿受理”。2022年7月27日,永基公司向**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前提供密码并协助兑付期票或者直接以现金、转账形式付款。后因**公司未***公司提供支票密码,上述支票未实际兑付。 另,永基公司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为永基公司与**公司、**公司涉案纠纷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双方约定一审律师费92000元。2022年8月3日,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公司开具金额为92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永基公司提交了日期为永基公司(乙方)于2022年7月7日与**公司(甲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载明:2021年12月27日,在**区××段,项目名称:广州*****项目超前钻工程。乙方在该项目产生工程款(工人工资)总共1455952元(应付未付进度款)。经三元里劳监中队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公司)同意在2022年7月底前支付工程款(工人工资)480000元;二、甲方同意在2022年8月底前支付工程款(工人工资)500000元;三、剩余款项,甲方同意在2022年9月底前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甲方愿负相关法律责任),乙方领到款项后,如有人在该项目工地追讨工人工资,乙方(***)愿负相关法律责任。该协议乙方落款处有加盖永基公司印章,甲方落款处仅有**公司员工**的签名及捺印。**公司表示该协议书未经过其公司审核及**确认,签名人员亦没有**公司的合法有效授权,该协议并未生效。永基公司表示该协议书原本是要**公司先**再给回永基公司**,但是**公司一直拖着不**。 诉讼中,永基公司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未及时提供相应方案和设计图纸导致产生窝工损失构成违约为由,主张单方解除涉案合同。关于进度款的付款时间,永基公司表示虽然合同未直接载明具体时间,但从**公司开具金额为97万元的涉案支票可知**公司的付款时间应是在收到永基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和开具发票资料后的次月支付,**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公司表示其于2021年12月25日***公司发出了第一版超前钻设计图纸,后针对第一版图纸的孔位进行了调整更新,并于2021年10月31日组织会议,变更了工期,此后未再对设计图纸进行过调整;2022年1月7日***公司发出的第二版设计图纸仅是进一步明确项目施工要求,地保办于2022年1月18日出具的复函亦是对报送方案作出相应的确认,在此期间永基公司并未停止勘探,工期的延误与此无关。永基公司则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公司三次变更了设计图纸、自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10日春节放假、2022年2月19日至2022年2月22日天气下雨、2022年4月疫情加重等因素所致。 **公司确认永基公司提交了涉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初勘中间成果报告和详勘中间成果,但认为永基公司未提交合同约定的初勘正式报告、详勘正式报告以及经审查通过的最终勘察报告。永基公司表示其只是承接超前钻工程,整个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是案外人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故其实际并未作初勘及详勘工程,涉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模板,其不能改动,所以才会有此约定,最终的勘查报告电子版已提交,内容是关于超前钻工程及管波测试的报告。**公司确认整个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是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中,经本院告知,永基公司提交了涉案工程纸质版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4册)》《管波探测成果报告》,并表示该报告的内容与此前在微信群中发送给**公司的电子版报告除了封面和场地描述之外,内容基本一致;**公司则认为此前的电子版报告与诉讼中提交的纸质版报告相比存在很大区别。 关于保函及履约保证金,永基公司确认其未实际提供合同约定的保函及履约保证金,但认为**公司从未就此提出异议,且现永基公司已提出解除合同,故不应再行扣减工程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关于律师费,永基公司确认其与**公司未就此作出过明确约定。 关于停、窝工情况,永基公司主张2021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7日第一次进场47台机械,其中35台机械在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12日期间停工14天,12台机械在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12日期间停工16天;技术工程师停、窝工5人,窝工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12日共14天。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3月7日第二次进场23台机械,其中8台在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停工35天,15台机械在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停工24天,技术工程师停、窝工5人,窝工时间为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31日共24天。永基公司主张参照2002年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每台班、每日机械损失按照1360元计算,技术工程师停、窝工损失按照每人每天500元计算,据此核算的停、窝工损失共计为1892920元。 **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公司。**公司抗辩其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并提供了其自行制作的**公司2021-2022年10月的财务报表用以佐证。永基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公司未能提供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证实其与**公司之间的财产相互独立。 以上事实,有《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工作联系单》《关于支付广州*****项目超前钻工程进度款的付款申请(第一期)》《关于支付广州*****项目超前钻工程进度款的付款申请(第二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4册)》《管波探测成果报告》《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函》《催告函》《调解协议书》、复函、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支票、发票、付款凭证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永基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涉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一、关于合同解除、应付工程款及**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永基公司与**公司确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量进行了增减,永基公司承接的勘察工程已于2022年5月9日全部完成,则永基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永基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涉案超前钻工程进度款的付款申请所附《工程形象进度审核表》所载内容可知,双方已确认累计产值即工程总价款为3169940.49元,**公司至今仅实际付款110000元,现永基公司承接的勘察工程已全部完成,**公司理应***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059940.49元。**公司确认整个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是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永基公司仅是承包项目所涉的超前钻工程及管波测试项目,永基公司否认曾实际进行初勘,**公司称永基公司提交了初勘及详勘的成果报告,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则涉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于成果提交日期及条件的约定不明;且永基公司此前已在微信群中提供了最终关于超前钻工程及管波测试的勘察报告,**公司对此并无提出过异议,涉案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1.17***的书面形式也包括了数据电文形式,故**公司以永基公司未提交最终的成果报告并认为永基公司此前提交的电子版报告并非纸质版形式,不能视为已提交最终成果报告并据此认为有权拒付涉案工程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 结合涉案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复函、《工作联系单》等证据可知,**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曾变更设计方案,对于部分施工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未提前明确,亦未及时***公司支付进度款,且在2022年4月份新冠疫情对涉案工程进度亦产生不利影响,由此导致工期延误,故**公司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上述工程款并要求永基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二、关于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涉案合同约定永基公司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报告,**公司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公司支付80%的进度款。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于成果提交日期及条件的约定不明,上述关于进度款的支付日期亦未约定。鉴于**公司人员于2022年3月24日、2022年5月16日在《工程进度款申请单》上签名,确认已完成的工程产值及应付的进度款数额,永基公司主张以上述日期作为相应进度款的付款日期,自次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本院对此予以认可。涉案勘察工程于2022年5月9日完工,永基公司主张关于除进度款之外的剩余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自其起诉之日即2022年8月8日起计算,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上述资金占用损失均应计至相应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据此,则资金占用损失应以398839.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计算至2022年4月26日止;以288839.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37112.69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7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33987.73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8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曾对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的标准作出过明确约定,本院酌定上述资金占用损失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关于停(窝)工损失。结合2021年12月31日与2022年1月4日的《工作联系单》及2022年1月11日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内容,本院对永基公司主张在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停工的事实予以认可,此次停工是由于**公司的原因所致,由此产生的停工损失应由**公司承担。永基公司主张上述期间的机械停工损失按47台机械,参照1360元/台/班的标准计算,本院对此予以认可,据此计算,该部分损失为894880元(47台×**天×1360元/台/班)。永基公司主张上述期间的技术工程师停工损失按5人,每人每天500元的标准计算,但未能提供具体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酌定按照每人每天250元的标准计算,据此计算,该部分损失为17500元(5人×14天×250元/人/天)。上述停工损失合计912380元。对于超出上述期限的停(窝)工损失,永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均不予支持。 四、关于律师费。永基公司与**公司并未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作出过明确约定,现永基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该费用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五、关于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优先保护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得以实现,而勘察人费用优先受偿权在工程竣工前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在工程竣工后亦会与建筑工人的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因此,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应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包括勘察合同,现永基公司作为勘察人请求确认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六、关于**公司是否承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仅凭其提交的自行制作的财务报表不足以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自己的财产,现永基公司要求**公司对**公司的上述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59940.49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98839.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计算至2022年4月26日止;以288839.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37112.69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7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33988.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8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停(窝)工损失912380元; 四、广东***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广东***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7948元,由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78.27元,广东***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德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2769.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德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受理费8498.7元,由广东***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广东***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