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5185号
原告: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象山西南侧地块永基大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5315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佛山市汇金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大道大学路云东海街道办事处2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83879567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汇金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