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多问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桔子针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深圳市多问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2民初5923号
申请人:浙江桔子针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669号二号楼一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3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铸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铸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多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区N15区幸福海岸8栋A座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6092T。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申请人:东莞市凡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BQLM3N。
法定代表人:童某1。
被申请人:童某1,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会十一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2************024。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聚豪园聚友阁第3层,公民身份号码为362************016。
申请人浙江桔子针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多问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凡星服饰有限公司、童某1、***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桔子针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多问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凡星服饰有限公司、童某1、吴卫庆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含由被申请人占有的24台强隆全电脑横机单系统52寸12针电机换色(F4000)],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桔子针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多问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凡星服饰有限公司、童某1、吴卫庆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含由被申请人东莞市凡星服饰有限公司占有的24台强隆全电脑横机单系统52寸12针电机换色(F400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