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12781号
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01954。
法定代表人:王明磊,董事长。
被告: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高新区科技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101821283。
法定代表人:刘亚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减少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