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2484号
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5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川,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兴萌路6号。
负责人:王冲,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学,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田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