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2235号
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广州北路5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磊,董事长。
被告:淄博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韦国,院长。
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本院限定的缴费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应视为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