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广州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019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菏泽宝华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子路北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C5F6Y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宝华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1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于该调解书生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诉讼费、保全费及利息共计9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法定职权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进行公告悬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菏泽宝华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正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