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81执542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广州北路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019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三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658号中建紫锦广场7层704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371322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三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1079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83635.71元,被执行人另需负担执行费71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三金机电有限公司已依法履行完毕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107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2)鲁0281执54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