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2372号
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广州北路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0195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华***照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大环里环铁内工作室B0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54808853L。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照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