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190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广州北路5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1年11月6日生,住胶州。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山东省高青县
被执行人淄***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四路与昌国路路口东南角沿街楼东楼56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1民初81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088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截至到2022年6月13日被执行人***共欠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160884元,已支付50000元,剩余110884元从2022年6月30开始每月将3000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账户,直至全部付清,如逾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可按判决书内容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81执19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