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6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通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跃,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静,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溢,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思齐,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通普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通普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通普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周寓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