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914号
原告:四川固尔德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91号五交文化大厦2楼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66610R。
法定代表人:李镇瀚,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琳,北京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
原告四川固尔德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固尔德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固尔德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雪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雪梅
书 记 员 冷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