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固尔德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固尔德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财保11号

申请人:四川固尔德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91号五交文化大厦2楼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66610R。

法定代表人:李镇瀚,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琳,北京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

申请人四川固尔德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四川省大英监狱的到期债权389175.22元,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389175.22元额度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固尔德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四川省大英监狱的到期债权389175.2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466元,由申请人四川固尔德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 璐

审判员 蒋毅君

审判员 蒋立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