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信伟业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恒信伟业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6民初3332号
原告:天津恒信伟业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赵金庄村津淄公路金庄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73147011Y。
法定代表人:张中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扎鲁特旗星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天津恒信伟业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天津恒信伟业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恒信伟业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3元,由原告天津恒信伟业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