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与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天津市高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2民初307号
原告:***,男,193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培训中心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高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2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天津市高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浩
代理审判员闫萍人民陪审员**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史凡凡
书记员庞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