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天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天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9405号
原告:天津市中天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会展经济中心704室42号。
法定代表人:李富治,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渔港滨海鲤鱼门143号。
法定代表人:万福铎,董事长。
天津市中天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天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中天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中天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