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101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永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芮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为济,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种衍民。
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01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敏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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