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1115号之二
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永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21054C。
法定代表人:芮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湉湉,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258元,由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