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1112号之三

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永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21054C。

法定代表人:芮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湉湉,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财产保全费133元,合计174元,由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魁

人民陪审员 崇 椿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