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1112号之三

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永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21054C。

法定代表人:芮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湉湉,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财产保全费133元,合计174元,由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魁

人民陪审员 崇 椿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