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1116号

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永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21054C。

法定代表人:芮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湉湉,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芬,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水泉乡水泉村十二组0041号,现住址不明。

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借款12800元及利息(以128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清之日);2、判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24日,***向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元,并向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条,尚欠12800元未还。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魁

人民陪审员 崇 椿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