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1116号

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永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21054C。

法定代表人:芮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湉湉,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芬,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水泉乡水泉村十二组0041号,现住址不明。

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借款12800元及利息(以128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清之日);2、判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24日,***向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元,并向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条,尚欠12800元未还。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魁

人民陪审员 崇 椿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