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1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芮骏,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一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房产局、车管所查询均无财产,银行账户查询也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财产调查措施,现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