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琉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龙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隅琉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2988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龙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汪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金隅琉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田大春。
申请人上海龙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金隅琉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作出(2020)沪0120民初12988号民事裁定。
现申请人上海龙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金隅琉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金隅琉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19,27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晨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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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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