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27执1747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淳安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碧云天3-4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淳安真诚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41-7、8号。
法定代表人:商永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锦龙绿色保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工业园区鼓山大道15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商永女女,汉族,1967年4月19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6月16日出生,住淳安县。
***与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淳安真诚家电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锦龙绿色保鲜品有限公司、汪序军、商永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27民初5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764000元,并支付诉讼费789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693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27民初5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