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真诚家电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淳民二初字第604号

 

原告淳安真诚家电有限公司,住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44号-1号。

法定代表人汪序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商永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唐春牛,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千岛湖镇炉峰路19号202室。

原告淳安真诚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春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6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8年9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商永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作出了宣判。

原告淳安真诚家电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主营电器的公司2006年7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提走奥克斯空调3套,美的空调2套,34寸西湖彩电5台,总计人民币19850元,当时被告未付货款。2007年2月13日,被告仅付5000元,余款14850元至今未付。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家电电器货款148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欠货款的事实。

被告唐春牛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系原件,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被告欠其货款14850元至今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春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原告淳安真诚家电有限公司货款14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唐春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1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

 

审 判 长  余积祉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蒋光照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丽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