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1916号
原告:淳安真诚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商永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真诚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真诚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淳安真诚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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