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3202号
原告:青岛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一路33号191室。
法定代表人:*加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大华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宜阳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锦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2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大华实业总公司、被告青岛恒锦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39元,减半收取计18969.5元,由原告青岛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伟
审判员孙婷
审判员周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