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631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加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鲁02民终67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131638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小,不足以执行;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已查封执行人**名下房屋,现房屋评估拍卖中,规定期限内无法结案。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应元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