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805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洋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94年10月22日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柯丹妮,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54P。
法定代表人:王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全 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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