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802执844号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春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根据生效的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8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天安财保公司应于2021年5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连带赔偿利息损失160439.4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68.85元(迟延履行期间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2日,共63日);华春建设公司一审缴纳案件受理费5966元,应由***承担3604元,华春建设公司承担2362元;***及天安财保公司在二审时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966元,应由***承担1802元,天安财保公司承担1802元,华春建设公司承担2362元。与此同时,本案应收取执行费2325.22元。
华春建设公司缴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966元,应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72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3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2元),多缴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元。
因***、天安财保公司各在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966元,经与市中院请示,确定二被执行人可到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案件受理费数额如下:被执行人天安财保公司可到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案件受理费4164元(一、二审共计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966元-一、二审共计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802元),***可到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案件受理费1802元(一、二审共计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966元-天安财保公司退费金额4164元)。
***一、二审共计缴纳案件受理费5966元,而共计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40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6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2元),故***本可退还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共计仅为560元。现确定***可到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1802元,其多退的案件受理费1242元应缴纳到本院,本院用于支付华春建设公司可退的案件受理费1242元。
2021年7月22日,天安财保公司已向本院转账支付了执行款160439.46元,并缴纳了执行费2325.22元。现华春建设公司已向本院领取执行款160439.46元,尚未到位的执行款为多缴应退的案件受理费12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68.85元,共计3010.85元。按照***、华春建设公司分别向本院提交的申请书的意思表示,该3010.85元可直接在本院执行的***与蔡雪山、王卉梦、华春建设公司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予以抵扣华春建设公司应向***支付的款项。故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应按执行完毕结案,特发此结案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