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与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民申5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B-1701。

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春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应追加华春建设公司湖南分公司、龚建武为被告参加诉讼;3、原审判决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1、再审法院撤销一审部分判决,依法改判;2、请求追加华春建设公司湖南分公司和龚建武为被告;3、因承包合同约定的是滞纳金,一审判决擅自将滞纳金调整为按年利率24%的违约金,无法律依据,请予以纠正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依法仅就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该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进行审查。

第一,关于***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称,《承包合同》中没有违约金的约定,约定的是延期滞纳金,原审判决擅自将滞纳金调整为按年利率24%的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经查,***以华春建设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身份与华春建设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第十条第3款约定:“十、违约责任:……3、乙方若不按时缴纳固定承包费、管理费、造价工程师等费用,按延时日期,日承担0.5%滞纳金,拖欠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止执业,延期六个月未缴纳,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承包合同。”该违约责任的约定,虽名为滞纳金,但从违约责任的条款内容分析,实际是合同对逾期支付承包费、管理费等费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仅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名称为滞纳金为由即认为不应当承担本案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悖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按日0.5%计算,属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原审判决依法将支付违约金的标准调低为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实际是依法保护了***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再审主张的该再审事由不成立。

此外,***在向本院申请再审时,还提出签订合同的乙方主体为华春建设公司湖南分公司,华春建设公司湖南分公司实际上一直由***和龚建武共同承包经营,原审判决***个人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显失公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本案应当追加华春建设公司湖南分公司及龚建武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查,案涉2016年4月1日《承包合同》的签订双方为甲方华春建设公司和乙方华春建设公司湖南分公司,但从合同内容上看,该合同约定的是***责任承包华春建设公司湖南分公司期间双方发包、承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合同标的是华春建设公司湖南分公司,故华春建设公司湖南分公司本身不应是案涉合同的一方签约主体,案涉合同实际上是华春建设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就***承包华春建设公司湖南分公司事宜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承包合同,案外人龚建武并非案涉《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故原审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以及查明的事实,判决***承担本案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也不存在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问题。

综上,***申请再审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祖军

审 判 员 欧贤刚

审 判 员 郭 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尹佳庆

书 记 员 袁榕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

……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