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兴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892号
原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新,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兴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
法定代表人:封跃,任总经理。
原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兴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淑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侯 怡
书 记 员 牛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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