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凤凰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8南京卓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凤凰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民初2028号
原告:南京卓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寅春路18号-423。
法定代表人:卢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健、陈栋,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凤凰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宁栗路97号-6。
法定代表人:孙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城向阳支路与富康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刘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卓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凤凰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卓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卓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凤凰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享有的诉权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卓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计2597元,由原告南京卓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法成
人民陪审员  倪 悦
人民陪审员  谷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邵善宁
书 记 员  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