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10199号之二
原告:上海唯思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莘福禄396号第1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征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凤凰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宁栗路97号-6。
法定代表人:孙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恒涛,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唯思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凤凰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立案。2020年5月19日,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经查,原告上海唯思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唯思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8129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上海唯思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戈平乐
人民陪审员 范维义
人民陪审员 张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