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9756号
原告:上***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福路**第****。
法定代表人:王征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凤凰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宁栗路**-6iv>
法定代表人:孙丹。
原告上***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凤凰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上***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维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 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