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正德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德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民初4789号
原告:***,男,1976年1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明、田宗福,宁夏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望银路。
法定代表人:江再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建筑装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南街东侧、九污进厂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海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虎生,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中央大道以西纬十六路以北拐角处。
法定代表人:马海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马婷君,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德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建筑装配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8元,减半收取2879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罗     娟
人民陪审员     王丽霞
人民陪审员     张桂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