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0926号
原告:***德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千,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系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德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傅 妮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孜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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