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21民初1352号
原告:***德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广西行***算事务有限公司)。
原告***德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夏分公司)、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公司诉称,2019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闽宁会议中心项目外管网、环境及配套项目”生产、供应路面砖,合同就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价、付款方式、运输方式及运费、交货时间及地点、验收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陆续向被告供应了价值249621.12元的路面砖,但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13万元货款,下剩119621.12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不予支付,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119621.12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5.55%(3.7%+3.7%×50%)(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为基础,加计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30日最后一次付款之日至2023年3月13日起诉之日共406天的逾期付款利息7384.72元;3.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5.5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案涉**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桂128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西南宁市盛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2021年5月8日作出决定,指定广西行***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应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由该法院集中管辖,有利于查明本案案涉相关事实,亦有利于破产重整程序的衔接协调。因此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