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达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19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金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达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光荣路**。

法定代表人:陈小英,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达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一份,称双方已和解,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达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达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笑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