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岷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宜宾岷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91民初1738号
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北一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马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宝,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四川宜宾岷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袁宾,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宜宾岷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洋
书记员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