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1647号
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长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雨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芳、张聿铭,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张家港市。
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丰雨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