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7537号
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万达广场西楼802-1。
法定代表人:王雨寒,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现居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女,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都市,现居住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为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