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6531号
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万达广场西楼802-1。
法定代表人:王雨寒。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芳、张聿铭,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东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翔
书 记 员 周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