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482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女,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英,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盱眙县,现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万达广场西楼802-1。
法定代表人:王雨寒。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贤,该公司法务。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杜荣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杜荣尚独任审判。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司法鉴定费15900元,合计人民币15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荣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