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6民初3354号
原告:苏州市天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天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天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天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天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市天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