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继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7819号之二
原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新港湾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盘龙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7年10月28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男,1968年9月25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9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529元,由原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