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第二工业大道33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71601330。
法定代表人童建华。
被执行人浙江鹏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新峡路杭州萧山(中国)五金机械科技创新园B104-B106,组织机构代码:399628130。
法定代表人胡灏。
被执行人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临)东流路1805号2幢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99675542。
法定代表人胡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年11月15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3067号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鹏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鹏雁科技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浙江鹏雁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鹏雁科技有限公司在帐号:20×××85存款56074.5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孙立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铁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