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荣鑫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08民初5070号
原告: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330100799675542K)。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临)东流路1805号2幢5层。
法定代表人:胡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初,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330106000101726),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0号3幢智汇科技园A区A楼15层1703室。
法定代表人:周锡锋。
原告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再灵公司)诉被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新再灵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公司向新再灵公司返还保证金625000元及还清前述保证金之日止的新再灵公司经济损失(自2015年10月24日起算,以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9月14日为34062.5元);2、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再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初到庭参加诉讼,***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新再灵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公司支付150000元,资金用途载明:保费。同日,新再灵公司向***公司支付625000元,资金用途载明:保证金。2014年7月24日,新再灵公司、***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以下简称联合银行长河支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联合银行长河支行同意向新再灵公司发放借款5000000元,借款种类为短期借款,借款用途为日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公司自愿为新再灵公司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届满之日起二年。2015年10月23日,新再灵公司向联合银行长河支行归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166.67元。新再灵公司以***公司未归还保证金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向浙江法制报缴纳公告费650元。
另查明:2015年8月31日,杭州再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新再灵公司起诉的案由为保证合同纠纷,新再灵公司就双方之间存在单独的保证合同关系及***公司负有返还款项义务负有举证责任。现新再灵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上述目的,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90元,由原告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 慧
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
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毛丰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