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民初3436号
原告:浙江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睿,男,1989年1月4日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馨,女,199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XX**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980。
负责人:杨X。
被告:陕西XX**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陕西XX**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浙江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XX**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陕西XX**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75元,减半收取6,1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文 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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