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821执1798号
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卢洪军
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洪军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吉0821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镇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彦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