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821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白城市中信房屋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赉县天利水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与白城市中信房屋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赉县天利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城市中信房屋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赉县天利水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彦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万超